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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看客  2007-12-05  
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交征[2007]14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6]103 号文件“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养路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费时间
机动车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营运车辆还应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 10 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和其他交通规费;半年或全年包干缴费的车辆在缴费起始月的月底前一次缴清应缴费额的交通规费。
二、降低滞纳金征收标准
对未按期缴纳养路费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的千分之五。
三、调整三轮汽车“包干缴费”优惠期限
对“包干缴费”的三轮汽车,即全年 1 次缴费结清的三轮汽车优惠 5 个月,半年 1 次缴费结清的三轮汽车优惠 2 个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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